《人民日报海外版》刊载文章《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摘要】数字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催生出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不同,税法列举的纳税行为存在部分竞合,若认定出现偏差将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税收公正。云账户结合业务实践,从经济实质出发,思考两种经济行为在用工关系、交付形式、成本特点和收入风险的差异,综合多种因素划分劳动者收入性质。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收入一般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监管部门近年来通报的典型涉税案件中多次出现“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违法行为,利用不同所得类型之间存在的税率差异,实现降低个人税负目的。
行业相关方希望寻求一种泾渭分明、在任何“穿透式”监管措施下都能够确保合法合规的收入性质判定标准。
在实务中出现了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成本”判定收入性质,有成本就有风险,有风险就需要经营。云账户基于服务9,700多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实践经验思考,认为不宜将“成本”作为划分收入性质的单一标准,现阶段仍需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一、将成本作为收入性质判定因素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在特定场景下,以是否存在成本作为划分收入性质的依据具备一定合理性。
以从事教培工作的兼职教师为例,在讲学这一劳务场景下,主要投入个人体力、智力、知识、技能等,几乎没有或很少投入额外可计量成本;若讲学过程中学生越来越多,成立了自有教育培训机构,投入必要的教学场地、桌椅等设备、电脑等教学工具成本作为生产资料,与经营行为结合,则会构成办学这一经营场景。
但在职业类型更加丰富的平台型灵活就业领域,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混用,劳动者个体在业务生命周期不同发展阶段的成本投入侧重存在显著差别,单一的成本判定标准就会存在一定局限性。
二、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结合成本等要素判定收入性质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获得收入的性质,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出“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商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开答复全国政协委员、云账户董事长杨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法治建设的提案》,强调要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和“从属性+要素式”的认定思路。
云账户认为,只有从经济实质出发,准确辨析事实劳动关系,把握交付物是劳务还是成果,分析收入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评估人身和经济属性成本投入,结合税务机关的判定依据和实操路径,才能做到准确划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法律关系越清晰,收入性质越明确。
在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通常可依据合同内容与对外履约主体加以判断,如讲学场景,学员一般与培训机构而非某位具体兼职老师单独签署协议,老师获得的是劳务报酬;培训机构办学老师直接以个人名义与学员签署协议并承担责任义务下,取得经营所得。
如未订立书面合同,则可从用工事实出发,综合劳动过程的受管理程度、劳动持续性及劳动者定价话语权等判断,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强度等方面具有较高自由度,对自身劳动对价具备一定话语权,则大概率会被判定与合作方属民事关系,属于经营所得,反之属于综合所得。
透过现象看本质,两类所得的核心区别在于劳务行为交付“劳务”,劳务报酬是劳动者基于体力、知识、经验、技能等人身属性取得的劳动对价;经营行为交付“成果”,需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
例如推广人员为商家提供市场推广服务,若不论效果如何都能获得约定报酬,则属于交付“劳务”;若商家事先约定报酬与推广量挂钩,且最终根据实际推广效果付费,那么劳动者在获取报酬时需交付“成果”。因此交付形式是否基于质效标准也可作为划分两类所得的参考要素。
从成本投入看,劳务主要由人力完成,其他生产资料的参与度很低,付出的智力、体力等活劳动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经营的外部生产资料比重高,且可以参考市场行情计算出具体成本。
例如影视和表演,纯个人才艺演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举的演出、表演项目,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其中包含了大量生产资料成本,如摄像器材、灯光设备及化妆、策划、文案等人员投入,则具备生产经营特征。
从计税依据看,经营所得对收入减去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征税,本质是对利润征税;劳务报酬所得对收入扣除固定金额或比率的余额征税,本质是对收入征税。
例如视频创作者为提升视频创意、新鲜感,可能要承担到不同地区取景、拍摄产生的差旅费用和接受专业培训费用,如果观众不认可则可能入不敷出,回报预期不明确,体现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特征,可以作为收入性质划分标准。
劳动者收入性质判定和税收征管事关纳税人税收负担和国家财税基础,云账户坚定拥抱监管,在各级税务机关指导下开展能动合规审查,聚焦业务实质、甄别合作场景,综合多种因素寻求平衡各方最优解,慎重使用单一标准硬性划分劳动者收入性质,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