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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想

2021年7月14日

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想

零工经济蓬勃发展,让2亿灵活就业群体的生存状态日益牵动全国人民的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密集出台有关灵活就业的政策性文件。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就业形态“要顺势而为”、“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结束新业态从业者身份模糊的尴尬局面。各级党委政府非常关心最大程度地为零工经济劳动者实现就业增收,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引下,补齐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保障的短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本上要解决其法律身份的定性问题。

在零工经济劳动者身份定性多元化格局下,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零工经济劳动者的定性不会是一刀切,“分而治之”的多元化策略更符合实际。一部分零工经济劳动者被归入企业员工而适用劳动法,另一部分零工经济劳动者被归入自雇者而适用民法,其他零工经济劳动者难以完美纳入上述两个身份范畴中的任何一个。针对这部分处于夹层中的零工经济劳动者,创设第三类劳动者身份范畴,用系统化的解决方案补齐法律短板可能是一条路径。

一、时代背景:第三类劳动者制度的守成与创新

历史上,关于劳动者中间范畴的概念和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约100年前,如德国的“类雇员”、意大利的“准从属性劳动者”、加拿大的“依赖性承包工”等第三类劳动者,他们具备一些共性,其劳动兼具自治性和一定的依赖性,主要参照雇员获得倾斜性但有差别的保护,这些保护所塑造的身份强于纯民事主体但是弱于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以德国为例,类雇员的典型模板是家庭工人,雇主为了规避劳动法,往往将一些通常基于从属性劳动完成的任务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给家内劳动,家内劳动者常常是女性、青少年和儿童等特殊的弱势群体。这些家内劳动者具有类似于雇员的地位,有获得社会保护的现实需求。德国于1911年通过了《家内工作法》,为家内劳动者提供类似于劳动者的保护。1926年《劳动法院法》首次正面使用了“类雇员”的概念。

从发展的角度看,类雇员与零工经济劳动者分处不同的时代,社会经济条件和技术背景迥异,二者在具体的表现形态上确实差异很大,但在契约弱势、议价能力、受社会保护的需求等方面也有很多共同点;都属于经营性劳动,都具有显著的个人属性,平台就业者某种程度上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参与者,其从平台企业获得的报酬具有生存权属性,这些都符合类雇员的要件。

但是在不同时代与产业背景下,零工经济劳动者与传统意义上的第三类劳动者的差异,是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身份认定的标准、权利配置等方面作出适当的改变。并且,更需要考虑我国国情。在针对零工就业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身份范畴时,基于我国国情及零工经济特点,对国外既有经验批判性借鉴,作本土化处理和与时俱进的升级,努力做到守成与创新的结合。

二、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立法模式

从立法的角度看,根据零工经济的新特点,创设新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类型即第三类劳动者可能的好处是:一方面满足了平台企业对灵活用工和控制成本的需求,另一方面将零工经济劳动者保留在劳动法内部给予倾斜保护,避免其向纯粹的民事关系滑坡。针对第三类劳动者,即使是在零工经济劳动者内部,也存在着十分细密的类型划分,网约车司机、骑手、网约家政工等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具有不同的特点,遇到的问题存在差异,就业者需要得到的劳动和社会保护在项目上和程度上也各有侧重。国外大都采取了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立法技术,以涵盖更加广泛、更多类型和数量的就业者,但针对性较弱。因此,我国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设计,面临是针对所有的零工经济劳动者设立统一的身份范畴,还是针对不同的零工经济行业分别创设不同的身份范畴的问题。

1、零工经济劳动者的身份统合与细分

针对所有的零工经济劳动者设立统一的身份范畴,其优势是一致性,有利于消除混乱,弊端是不能兼顾每一种具体零工经济行业的特殊性。创设不同的身份范畴进行分别保护,其优势是法律调整的精确性高,弊端是立法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且过于复杂的分类有可能会引发零工经济劳动者身份林立的混乱局面——可能会出现第四类劳动者、第五类劳动者、第六类劳动者乃至更多分类。鉴于零工经济时代的主要矛盾是零工经济劳动者的身份定性问题,我国第三类劳动者的立法,不应将两种模式截然对立,将二者妥善地结合起来更可行,也更具针对性。尽管各行业具体形态不同,但零工经济劳动者的确具有一些共通的特点,基于此通过一般化立法确立一个具有普适意义的零工经济劳动者身份模型;同时,对一些业已成熟的、最为典型的零工经济劳动者制定专门的特别法。

2、制定新法抑或修订现行法

第三类劳动者的身份构建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需通过立法完成。就立法的方式而言,大概分为两条路径:一是以零工经济劳动者为对象制定完整的全新法律,全面系统地对零工经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二是修订现行法律,加入有关零工经济劳动者保护的特别规定。其中第一条路径是更为彻底的身份创制,但难度也更大、周期更长、对于立法技术的要求更高。第二条路径立法难度相对较低,有望在更短时间内取得进展,但其系统性不足。例如,通过修改《工会法》加入肯定零工经济劳动者入会资格及相关集体劳动权的条款,通过修改《社会保险法》时加入零工经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针对性条款,在修改有关工资的法律规范时加入零工经济劳动者最低收入保障的条款等。

结合当下情况,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采取逐步推进,兼采制定新法与修改现行法的模式。根据轻重缓急,率先对零工经济劳动者保护中一些最为重要和急迫的问题修改相关法律规范,未来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零工经济劳动者保护特别法。

三、认定标准:第三类劳动者的构成条件

创设第三类劳动者制度的难点在于,如何在这条路径下科学合理地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定义第三类劳动者,认定标准是什么,具体范围如何划定?二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第三类劳动者制度包括立法模式、权利配置等。
当前,划定第三类劳动者的边界,过宽或过窄的界定都将产生负面效应,我国对第三类劳动者认定标准的甄选应立足于当下的零工经济背景和实际需求。一方面,第三类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自主性较强,从属性较弱,具体表现为工资、工时、工作场所、指挥管理等方面的灵活性,因此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另一方面,第三类劳动者仍保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在根本上仍对其所提供劳动给付的相对方有相当程度的生存依赖,因此有别于民事自雇者。在此基础上,设置一定的门槛限制,对符合构成条件的零工经济劳动者提供高于自雇者但弱于典型劳动者的个性化保护。主要考虑参照以下标准:

1、劳动给付的自主性。第三类劳动者不是典型意义的劳动者,在劳动给付中具有较高的自由度,原则上不必听从劳务受领方的指挥管理,不具有人格从属性。作为第三类劳动者的核心群体,零工经济劳动者的劳动给付自由灵活,是否接受任务、接受多少任务、何时何地接受任务,均由自己做主。

2、技术依赖性。第三类劳动者并非独立的经营者,其依赖从平台获取客户的需求信息作为任务来源,在信息时代舍弃这些信息就业者无法开展业务。第三类劳动者虽不接受严格的组织管理,但是需要通过手机及其他智能化移动设备、APP等,接受平台企业基于算法和系统的柔性控制。

3、经济依赖性。第三类劳动者对平台企业具有经济从属性,特别表现为对于单一客户的经济依赖程度,这表明第三类劳动者在根本上仍仰赖从平台企业获得收入而生存。在德国就业者要成为类雇员,必须从单一客户获得的收入超过个人收入的50%,在西班牙这一比例为75%,在加拿大则为80%。建议我国可将这一条件设置为60%以上。

4、主要的劳动给付由本人完成。原则上第三类劳动者不能将劳动给付委托他人代替完成,但突发疾病、孕期、产期等特殊情况除外。

5、劳动给付是平台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平台企业并非单纯的提供信息居间服务,而是以平台为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交通、快递、家政等服务,第三类劳动者的劳动给付正是其所从事业务的一部分。

6、期限和持续性。第三类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不能是短期和间断性的,而应满足一定期限和持续性的要求。

7、职业性。第三类劳动者的劳动给付并非偶而为之的行为,而是以此为业,以此为生计。
上述认定标准尚为初步构想,未来仍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四、第三类劳动者的个性化权利配置

对第三类劳动者赋予哪些量身定制的权利配置,事关零工经济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利益平衡。一是坚持适度倾斜原则,对第三类劳动者保护水平应当弱于典型劳动者而强于民事自雇者;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权利原则,优先甄选那些与劳动者生存关系最为紧密的基础权利、核心权利;三是坚持逐步推进原则,应优先保护那些相对成熟、争议较小、有一定规范基础的权利。在上述原则基础上,第三类劳动者将获得“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权利包,其中包含的法律保护内容在水平上大体比劳动关系稍低,但强于纯粹民事关系。通过提供既非不足、又不过度的适中劳动保护,第三类身份范畴模式可以较好地实现保护劳动者和零工经济发展的平衡。

具体来看,当前建议重点对第三类劳动者给付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保护:

1、最低收入保障

由于第三类劳动者60%以上的收入来自某一平台企业,是其赖以为生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对这部分劳动给予最低水平线以上的收入保障是首要的任务。实践中,零工经济劳动者普遍从事的是低端劳动,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平台企业对于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有决定权,零工经济劳动者无发言权。在劳动给付占收入分配比例较低的情况下,零工经济劳动者要增加收入,只能依靠不断增加接单量的方式实现,而这对于就业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且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在劳动法下,最低工资是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在零工经济背景下,可将类似的收入保护延展适用于第三类劳动者,设计针对第三类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保护规则。根据以零工经济劳动者为原型的第三类劳动者的特点,建议依据就业者完成的任务量计算最低工资,类似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计件工资,通过合理确定平台企业和零工经济劳动者对收费分配比例的方法,确保后者的收入水平维持在最低线以上,更有利于实现零工经济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的分配公平,可操作性也更强。

2、工作时长控制

工时是最基本的劳动基准,事关第三类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对于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而言,法律设有严格的最高工时及加班限制。对于广大零工经济劳动者而言,目前则不存在强制性的法定工时限制。实践中,工作时间过长和超负荷劳动,是零工经济劳动者普遍的真实写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当在第三类劳动者立法中设置最高工作时长限制,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为任一平台企业执行订单任务的时长不能超过法定上限。借助先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零工经济劳动者跨平台的全国统一的工时计算系统,超过法定时限的劳动者应当被平台网络系统强制下线。对于部分希望投入更多时间而获得更多收入的零工经济劳动者而言,强制性的工时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对自由的束缚,不过从全局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整个零工经济劳动者群体的长远利益。

3、职业安全健康权

劳动者应当在安全健康的条件和环境下提供劳动,免于伤害和职业病,该种基础性权利不应因劳动者身份不同而给予差别化保护。从现实的情况看,零工经济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状况堪忧,职业伤害频发。道路交通事故尤为突出,过劳的问题也十分普遍。因此在针对第三类劳动者的权利配置中,应当包含职业安全健康权。对此类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的保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确保电动车等劳动工具符合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第二,摒弃不合理的服务规则。第三,加强安全健康管理。第四,为零工经济劳动者购买安全健康相关的保险。

4、集体劳动权

赋予第三类劳动者参加工会的资格和集体协商权等集体劳动权。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这一条文并未将劳动关系作为参加工会的前提条件,在解释上为第三类劳动者加入工会提供了空间。未来《工会法》修订时,建议以更加明确的方式肯定第三类劳动者的入会资格。

5、社会保险权

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等风险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基本的人权,第三类劳动者也应被纳入保护范围。从现实来看第三类劳动者比典型劳动者更加弱势,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更低,其基本生存保障更加有赖于社会保险。当前,需进一步探讨,社会保险中的哪些险种适合开放给第三类劳动者,考虑优先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保障。针对此类劳动者的特殊性,建议建立个性化的社会保险规则。例如,规定差别化的缴费比例,从服务收费中预先扣除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6、争议解决权

伴随着零工经济的发展,因零工就业引发的纠纷呈现井喷式增长,第三类劳动者应当被赋予争议解决权。纠纷解决机制,是疏解矛盾冲突的出口和程序保障,是第三类劳动者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考虑将零工就业纠纷解决纳入既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参照适用相关程序规定,通过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参照适用的具体规则,并可针对零工就业纠纷的特点增设一些特殊规则,包括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的纠纷解决程序机制。建议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零工就业纠纷的调解功能,以劳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以减轻法院的压力;以诉讼作为零工就业纠纷解决的最后屏障。

零工经济劳动者身份定性模糊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零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瓶颈。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加快,零工经济劳动者身份定性、权利配置等法律规范持续完善,推动社会树立以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和发展新兴经济之间取得平衡的治理方式,采取多方主体参与、整合多层次规范(包含立法、政策、行业自律准则、集体合同等)和多元治理手段的系统化解决方案,将构建适应零工经济蓬勃发展和保障零工经济劳动者权益的和谐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中国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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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2022年第10期刊发文章《“以数治税”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特征、基础逻辑与实现路径》,从“以数治税”税收征管模式所呈现特征入手,提出构建“以数治税”税收征管模式的实现路径,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中区块链技术赋能的法治理路》的学习思考
重庆市委统战部《统一战线学研究》刊发《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中区块链技术赋能的法治理路》,文章探讨了区块链技术赋能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功能定位、理论架构与实操路径。云账户积极探索区块链与税收监管的融合路径。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的学习思考
《法学研究》2022年第四期刊发了《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论述数字经济背景下包容审慎监管既是灵活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举措。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高质量发展视域下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机制与路径》的学习思考
《改革》2022年第8期刊发文章《高质量发展视域下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机制与路径》,在总结数字经济特性基础上,探索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研究》的学习思考
《理论学刊》2022年第9期刊发了《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研究》,在总结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协同就业治理难点与成因的基础上,对构建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路径做出科学探讨,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理论机制、制约因素与推进路径》的学习思考
《改革》2022年第5期刊发文章《数字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理论机制、制约因素与推进路径》,为推进“三农”领域数字化转型做了科学探讨。云账户结合数字经济业务实践,认真学习思考,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云账户关于《我国构建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现时难题和优化路径》的学习思考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文章《我国构建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现时难题和优化路径》,聚焦国内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面临的现状,总结相关理论与实践探索,探讨制度发展趋势,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再定位》的学习思考
云账户认真学习刊发于《当代经济研究》2022年第9期的文章《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再定位》,明晰平台经济应在经济社会大局中提升站位,深入思考平台经济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举措及业务路径。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双重就业效应与更高质量就业发展》的学习思考
《新视野》刊发《数字经济的双重就业效应与更高质量就业发展》理论文章,辩证分析了数字经济的双重就业效应,提出了数字经济就业高质量发展的策略与路径。云账户对文章深入学习思考,服务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充分就业和更便捷增收。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治理策略探析》的学习思考
今年,《宏观经济管理》第2期刊发《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治理策略探析》,文章系统分析数据治理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大力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学习思考
云账户认真学习国家发改委刊发于《宏观经济管理》2022年第2期的署名文章《大力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明晰发展数字经济的意义和现状,深入领会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8方面举措,积极思考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
云账户关于《新时期平台经济所得税监管问题探析》的学习思考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办的《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年第七期刊发《新时期平台经济所得税监管问题探析》,文章分析了平台经营若干税收风险问题,并提出对策。云账户立足业务发展实践,深学细悟文章精髓。
云账户关于《“数字+”就业生态系统演进变迁机理研探》的学习思考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22年第2期刊发《“数字+”就业生态系统演进变迁机理研探》,文章以生态系统视角对“数字+”就业生态系统内涵和运行机理进行研究,结合促就业保民生有机探索,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四精”视角下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的思考》的学习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课题组撰写文章《“四精”视角下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的思考》,以“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为指引,提出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的可行性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时代职业重构与青年职业发展》的学习思考
《改革》刊发《数字经济时代职业重构与青年职业发展》文章,阐述了数字经济对职业重构、青年职业发展的影响,并就进一步优化我国特色职业体系,促进青年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服务青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
云账户《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学习思考
人社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加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更好地促进大龄和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难点与对策》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数字经济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难点与对策》理论文章。云账户认真学习税收法定原则,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治税工作的矛盾点,研究思考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对策措施。
云账户关于《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的学习思考
云账户认真学习《财政科学》2022年第1期文章《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明晰我国税收制度现状与短板,探究未来发展趋势,以期通过在数字经济服务领域创新实践,助力共同富裕。
云账户关于《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前瞻》的学习思考
《财政研究》刊发《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前瞻》理论文章。云账户学习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理论与逻辑,把握精准监管、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诚共治等发展方向,服务新业态规范发展。
云账户关于《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的学习思考
《宏观经济管理》刊发《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文章,分析了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提出了促进我国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发挥共享经济平台优势,服务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互动机理及其因应对策研究》的学习思考
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相辅相成,二者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平台经济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使之成为现阶段平台经济正向发展的“助推器”。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政策解读和发展路径》的学习思考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已经融入社会各行各业。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是时代所需、大势所趋,应科学谋划、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和挑战。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就业创造效应与就业替代效应探究》的学习思考
数字经济深刻影响就业市场的变革,形成影响就业数量的创造效应与替代效应。积极优化政策设计,更好发挥数字经济就业创造效应,防范化解替代效应冲击,有助于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的学习思考
收入分配问题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从收入分配视角看,数字经济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采取措施更好实现做大“蛋糕”的同时优化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稳健前行。
云账户打造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 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
标准对新业态高质量发展起着基础引领作用。云账户长期参与天津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建设,从服务政府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新业态企业核心竞争力等角度,介绍对于标准体系建设价值的理解,努力在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中贡献力量。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的学习思考
《学习时报》刊发《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理论文章,介绍为治理平台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设置红绿灯的导向与原则。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平台经济科学治理发展方向,服务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的学习思考
《国际税收》刊发《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理论文章,文章介绍了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前瞻性思考和长期性方案,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以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创新助力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的学习分享
《税务研究》刊发文章《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学习思考,积极践行时代赋予的应尽之责。
云账户关于《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学习思考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接受媒体专访,聚焦劳动关系认定、平台企业算法系统控制、司法案件审判实践等作阐释与解答,云账户认真学习权威观点,分享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理论文章《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对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提出要求和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将其融入零工经济业务实践。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专业文章《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对平台经济税收管理分析透彻,所提建议务实、新颖,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了学习和思考。
风控赋能 推动零工经济服务领域健康发展
云账户持续深化风控体系建设,以风控实践把牢业务真实性底线,以推进法治化进程提升行业整体风控水平,促进零工经济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数字经济产业持续引领零工经济生态发展
“十四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将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以平台企业为重心的数字经济产业将持续主导零工经济生态的构建与发展,云账户立足服务定位,促进提升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对数字经济产业的价值创造。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一地经营与多地经营的思考
发展才是目的,合规才能发展。一地经营还是多地经营,都要“打铁自身硬”,着力提升自身风控能力、风控成效,才能真正提升应对风险“免疫力”,才能打造业务经营的“护身符”。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常见办税方式的学习思考
“约定办理”和“受托办理”仅体现零工经济服务平台在办税流程中的定位不同,两种办税方式都能够提升办税便利性,满足政府监管需求,促进税收应纳尽纳。
云账户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学习理解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让云账户更加坚定践行“人民至上”,努力赢得客户支持和信任,集中力量探索推动法律法规不断前进,为零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探索化解零工经济保险保障服务相关风险
面对风险,云账户发挥资源集聚优势,努力做好保险保障服务,与平台企业共担责任,以自身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助力平台企业行稳致远。
零工经济CtoB和CtoBtoB模式的对比与选择
共建共治、共生共长,寻求多元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合力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最广大人民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这是零工经济CtoBtoB模式价值所在。
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如何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合规
上市公司对零工经济商业模式合规性有较高要求。在零工经济服务行业“强者恒强”的竞争格局下,真实的业务场景、过硬的风控能力、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助力行业行稳致远。
个体工商户个税完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性和实质统一性分析
进入新发展阶段,数字化赋能零工经济深度融入各领域,更多专业水平高的灵活就业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探析其个税完税证明中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与实质统一,是理解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及信息管税政策工具的重要路径。
零工经济劳动者的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思考
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模式以行业为主体,能够设计出更有针对性的劳动保障权益路径,核心是实现多方主体协同共治。
因时而变 劳动基准护航新就业形态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底线保障问题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新时代需要建立完善劳动基准,将新就业形态纳入调整范畴,发挥应有的强制性法律效力。
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困境的法律进路
分而治之,兼顾公平与效率,突破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瓶颈,促进保护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与促进零工经济蓬勃发展平衡,彰显中国之治。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域外探索
欧美等国在消除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的模糊性上进行的成功或失败的实践探索,可作为我们推动零工经济领域形成中国之治的有益参考。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司法实证考
零工经济发展亟待解决法律关系立场分歧,在标准和适用上,回归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宗旨和更为复杂多元的考量逐步走向司法裁判视野,从保守走向开明。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的立法探索与政策演进
当前,零工经济领域的立法探索、政策演进正不断深入触达从业者身份定性的内部矛盾,初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矛盾解决方案,引领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困
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已经被提上国家工作的重要议程,未来包含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的众多法律规范必将越来越完善。
我国商个人的法治现状与发展方向探索
探索运用现代化方式构建适配零工经济的商个人法律制度体系,尊重商个人经营权的基础上保障更广泛人群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助力民生保障。
“新个体”脱颖而出 美好生活未来可期
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新一代通过平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突破空间限制,依托共享平台,在更大范围带给人们美好生活的全新体验。
探索新发展格局下适配零工经济的顶层设计
零工经济成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生产关系,要推动兼顾适配性和有效性的顶层制度改革,在厘清权利与责任中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灵活就业备受关注 云账户如何看、怎么做
灵活就业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面临“成长的烦恼”,外界不乏质疑声音。云账户对灵活就业政策热、行业热有着自己的观察和思考。
国考之年 云账户这样“答卷”
主动请缨结对帮扶12个挂牌督战贫困村,做好共享经济服务主业,帮助贫困地区劳动者拓宽就业渠道,高效灵活就业,保障脱贫不返贫。
共享经济行业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云账户定义
云账户以业务实践为基础,持续完善业内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定义,让那些努力奔跑的追梦人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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