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为“庶政之母”。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变革,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突破使得数据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资源,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逐渐成为价值创造的新来源。同时,数字经济的到来给税收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工业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需要,削弱了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随着税制“变”局的持续发展,围绕数字经济税制变革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延伸出诸多学界、业界等各方共同探讨的课题。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的中国税务学会会刊《税务研究》2022年第2期刊发了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肖育才、杨磊二位学者撰写的文章《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以下简称文章),文章对工业经济蝶变到数字经济的时代变迁对税制的客观影响、税制比较分析以及税收制度改革趋势进行全面阐述,为深层次理解和参与行业发展提供参考方向,有重要学习价值。云账户对此深入学习思考,积极践行时代赋予的应尽之责、应有之义。
一、以唯物观看待工业经济蝶变到数字经济的时代变迁对税制的客观影响
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为重要推动力的数字经济时代加速到来,大势所趋,持续解构、重塑与赋能传统工业经济新模式,在国民经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随着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的蝶变,经济社会特征也随之发生变化,根据这一客观趋势,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方式、产业体系、经济结构以及政府治理方式等新的发展变化必然对税制体系产生直接的影响,形成新的挑战。
文章指出,随着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的转变,经济社会特征也随之发生变化。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数据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并且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要素,成为价值创造的新来源。二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商业模式为消费者对企业(C2B)。即以消费者为中心,颠覆了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以厂商为中心的生产和营销模式。三是数字经济使得市场分工可以跨越企业边界,打破了工业经济时代以企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方式,生产者可以通过数字平台同时向线上线下延伸。四是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交易环节的应用显著降低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升。五是资产专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加以消除。六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波动明显加剧,数字技术的快速更新导致数字经济升级换代频率高,加剧了经济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时代要求。
工业经济时代以工业制造业为主导产业,资本是社会生产的核心要素,企业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更高级阶段,数字经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信息的零边际生产成本、复制无差异性,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市场分工边界不断延伸,生产交易成本显著降低,产业界限逐渐模糊等。数字经济时代对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要素、生产关系、价值创造与分配等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样地,数字经济也给税收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税收制度总是与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形态及其特征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形态的演变,税收体系也随之而变。数字经济发展对税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制要素难以有效锁定,课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界定困难,税源和税基难以控制;二是税收原则和税收收入划分受到冲击;三是税制结构亟待调整。基于数字先进生产力、平台化生产方式催生出的零工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特征显著。
1.税制要素难以有效锁定。在课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界定上,数字经济下交易具有网络化、虚拟化和远程化等特点,纳税主体界定存在较大难度。在税源和税基控制上,数字经济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税源更加复杂化和难以控制。与此同时,以数据作为关键要素后,经济活动依托于数字载体,导致价值创造存在不确定性和价值归属的模糊性,进而使得税基规模具有不确定性。零工经济领域平台企业与个体经营者关系多样化,客观上难以对零工经济下各类性质的主体作出明确关于征税对象、税基、征税方式的细分规定。零工从业者的税法遵从度较低,部分零工从业者将其活动视为个人偏好或生计,但并不完全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此外,零工从业者对纳税申报程序熟悉和掌握程度参差不齐,依靠自主进行依法合规纳税难以普适遵循。
2.税收原则和税收收入划分受到冲击。就税收原则而言,传统的税收原则在数字经济下受到严重侵蚀,数字经济导致了税收属地原则和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等传统税收原则难以适用,降低了税收制度的有效性,进而弱化了税收制度功能。就税收收入划分而言,税源与价值创造地的分离,加上税基的侵蚀和利润的转移,侵蚀了税收收入划分的来源地规则和目的地规则,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合理划分。零工经济下的个体经营者零星分散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户籍管辖所在地、客户所在地可能都不在一个地方,基于当前属地划分的管辖现状,传统税收属地原则难以适用。
3.税制结构亟待调整。就流转税而言,数字经济催生了新经济业态,使得要素和产品流转形态更加丰富,其中数据作为要素资源成为新的流转形式,对传统要素与产品的流转产生一定冲击,导致流转课税的形式更加丰富,数据流转税可能成为新税种,对流转税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就所得税而言,数字经济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快速纵向分化,向下延伸至个人。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2亿人,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迸发出强劲需求和发展动力,服务民生领域的零工经济已从衣食住行、就业增收等方方面面内嵌到各生活场景,个人所得税地位逐渐提升,企业所得税地位有所下降,所得税在比重和具体税种结构上都将发生调整。
二、以辩证的眼光看待税制“变”局以及进行特征的匹配分析
从工业经济时代蝶变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变”局给当下时代税收制度带来不小的压力与挑战。如何以辩证的眼光看待税制“变”局,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实现与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运行特征相匹配是一项重大时代课题。
文章指出,当前正处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过程中,税制还是以工业经济时代税制为主,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数字经济下新的税制体系,只是在数字经济冲击下对现行税制进行一定程度的调适。从世界各国应对数字经济对税收冲击的税收改革实践看,主要是对国内税制和国际税收规则的调整。2016至2020年期间,英国、法国、印度、巴西等国以及欧盟分别针对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开征了名称有别但实质相近的单边、多边或区域性数字服务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2021年10月8日,OECD发布了更新后的《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136个辖区就此项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正式宣告国际社会在达成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协议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数字经济时代税制改革实践探索,带来税收制度的变化。一是税制要素的变化。数字经济时代的课税对象、纳税主体、税率、税源、税基等方面的界定和相关规定都与工业经济时代有较大区别,如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核心生产要素将成为重要的课税对象。二是税制结构的变化。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过程中,生产方式、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以及价值创造和分配方式的变迁,需要对现有税种进行改进并开设新税种,这将会导致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流转税内部结构和所得税内部结构的调整。三是税收征管制度的变化。数字经济下税收制度的调整需要税收征管制度的匹配,数字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大量应用实现了税收征管方式的变革,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征管方式、税收风险管理等都将与工业经济时代有较大变革。四是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数字经济导致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难以适应,大大增加了跨国企业偷逃税款的空间,需要及时制定国际税收规则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冲击,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规则相对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税收规则将会有较大改进。
有效的税收制度需要与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运行特征相匹配。零工经济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的不断调整加大了税收治理难度,在税制要素上,由于用工模式的特殊性、平台从业者与平台经营者的模糊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面临完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和政策适用,出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的现实问题;在税收征管上,零工经济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分化,零工经济平台的组织机构不断调整,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缺少规范性规定。关于零工经济税款征收方式,一些省份虽已出台政策,但征税方式各有侧重,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标准。我国不断深化税收“放管服”改革,通过创新治税、依法治税、数字治税,完善税制治理举措。在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指导下,为从根本上理顺平台经营者和平台从业者法律关系,云账户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作为主持单位,承接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平台经济模式下从业者与平台经营者法律关系问题研究》,形成10余万字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劳动者认定的课题研究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建议稿;顺应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满足零工经济实际发展需要,监管部门支持云账户为个体经营者提供“线上秒批”电子营业执照服务,支持运用数字技术促进零星分散税源的及时足额办理,实现对人民便捷就业和稳定增收有效保障,依法为个体经营者做好服务,助力税收治理能力提升。
三、以发展视角思考时代变化,结合税收制度改革展望勇于实践持续探索
文章指出,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要从增强税制的包容性、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个维度着眼,以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为资源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从数字经济时代税制改革展望,优化税制结构、锁定税制要素、微调具体税种、储备新型税源、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需要不断进行实践探索。
(一)税制结构不断优化。根据数字经济下税源分布情况的变动优化税制结构,间接税易于转嫁且具有累退性。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税源主要来源于分配环节而非流转过程,未来总的税收增长点,将会是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而非增值税,要适应经济变化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
(二)税制要素精准锁定。根据税收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精准锁定税制要素。数字经济时代,自然人扮演着“产消者”角色,深度频繁参与到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收入和个人收入将深度融合。未来,由于经济活动边界的不断拓展,人人都是消费者,人人都是生产者,这样流通监管环节的重要性愈发重要,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对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实时监管,精准锁定交易涉及的税制要素,大势所趋。
(三)现有税种适应性不断增强。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现有税种进行微调以增强其适应性。对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将采取将个人收入全面综合、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采用较高边际税率等措施进行改革;对于增值税等流转税,要将以信息和数据为主要呈现形式的交易作为征税的重要依据,为数据流转税奠定基础。逐步实现增值税的中性化改革,从现有的生产地原则向兼顾生产地和消费地转变。
(四)新兴税源持续储备。根据经济组织形式和价值创造过程变化储备新兴税源。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既是生产要素,也是一种分配依据。数据资源在经济活动中不断产生、积累,开征数据资源税未来也是一种可能。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除了涉及传统企业外还增加了一些新兴平台,并且根据平台业务量、数据规模、营业收入等实行累进税率。
(五)税收征管数字化加速发展。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要强化税收征管的技术驱动,将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大量应用于税收征管,实现“以数治税”和“智能管税”。利用大数据实现治理手段的技术升级,也是加强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必要条件和必然选择。云账户首创区块链技术在零工经济领域应用,搭建监管部门参与、产业链各方共建共治的区块链全链路管理平台,以及与天津市公安局、发改委、人社局打通数据接口,通过引入涉案、失信、社保、涉嫌赌博等关键数据,下好数字治税先手棋。
(六)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参与程度全面加深。新的国际税收规则正迎来取得实质性突破和加快付诸实施的关键期,及时跟踪国际税改动向,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我国经济体量已达到世界第二位但还是发展中国家;我们还需要扩大开放并深度融入全球经济。数字经济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猛,全球数字经济头部企业中已有多家来自中国。要求我们抓紧做好专业人才培养和应对方案储备,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引导大型跨国数字企业用好政策过渡期、及时进行运营架构调整、降低总体合规成本,努力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云账户与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大学以及南开大学等单位,合作开展《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界定的法律对策:域外经验与中国道路》《促进共享经济服务平台市场健康发展研究》等28项产学研项目,借助高等院校、律所等资源,沉淀形成超过190万字的法律法规论证成果,不断推动零工经济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浪潮波澜壮阔,云账户守正创新,以唯物观看待工业经济蝶变到数字经济时代对税制的客观影响,辩证地看待税制“变”局,勇于实践持续探索零工经济服务,践行理论创新与实践进步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路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