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零工经济在带动就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互联网零工经济催生出新的劳动投入方式,对现有税收理论与税收治理实践的创新提出新要求。与此同时,互联网零工经济所蕴含的税源集聚性强、线上交易可溯及等特征,也为扩充税源基础、强化税收监管、降低征管成本带来了机遇。财政部主管、中国财政学会主办的全国经济类核心期刊《财政研究》2022年第2期刊发孙正、杨素、霍富迎三位学者撰写的理论文章《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前瞻》(以下简称文章),阐释了互联网零工经济影响税收治理的理论机制和内在逻辑,提出了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前瞻性建议。云账户对文章深入学习思考,服务零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文章追根溯源,从“国民收入循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劳动关系理论”三个角度重点阐释了互联网零工经济影响税收治理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搭建了互联网零工经济影响税收治理的理论机制。
从国民收入循环角度看,税收作为上层建筑范畴,应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文章指出,“互联网零工经济时代,数据要素通过嵌入国民经济循环参与整个国家‘经济蛋糕’的分配,对同时期的税收制度形态产生决定性作用”,应将潜在的征税需求,如:数据生产税、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纳入考量,以提高税收治理体系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适配性。
从生产力理论角度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文章指出,“互联网零工经济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产业结构变迁的作用路径,由此引发税源基础的根本性变革”。生产力方面,数字要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催生新产业新业态,产业结构变化意味着税源结构的改变;生产关系方面,互联网零工平台借助数据生产资料实现商业运作模式的全面创新,产业之间融合发展成为可能,生产边界变得模糊,对于一种经济活动蕴含多种不同性质涉税问题,只在财务处理上进行人为分割,有违税收合理性原则,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提升。
从劳动关系理论角度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创新发展。文章指出,“以企业为载体的劳动组织形式向以劳动者为主导的互联网零工经济模式转变,税收治理重点也面临调整的需要”。在劳动关系理论框架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体现的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即经济利益从属与人身关系从属,企业履行劳动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义务;在新就业形态关系下,劳动者去组织化、去雇主化特征明显,权益保障在原有的制度框架内无法有效解决,需自主完成个人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在此背景下,税收治理应在以企业为中心和以劳动者为中心之间适度调整。
文章将互联网零工经济的运行机制分为驱动机制、合作机制、交易机制、信用和约束机制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是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逻辑分析的起点。
驱动机制对应税收治理工作侧重点,是指经济主体有充分的动机加入互联网零工经济体系。信息技术推动、政府政策支持、就业观念转变以及个人自我价值追求等,强化了劳动者依附于互联网零工平台的动机,劳动者由企业员工向零工就业者角色转变,企业增值税“以票控税”的治理逻辑需要进行转变,税收治理重点向自然人主体适度转移,不断加深税收对社会的渗透程度,服务于国家治理与经济发展。
合作机制对应税收治理的内容,是指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规范的起点是劳动关系的界定,需要对劳动关系界定标准予以明确。互联网零工经济对税收属地原则产生冲击,税收治理需调节地区间税收利益关系,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
交易机制对应税收治理的客体,是互联网零工经济运行机制的主要部分,实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也在该阶段产生,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基础原则。从互联网零工平台来看,数据要素在经济价值衡量问题上的模糊与争议大大降低了现行税制的适用性与合理性,有必要对税制设计进行重新考量。对零工就业者而言,因收入性质判定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致使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存在不确定性。此外,零工就业者大多未办理税务登记,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争议和风险,有必要出台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信用和约束机制对应税收治理效果,指的是信用等级认定与激励约束制度,信用等级划分依据主要来自服务需求方评价和互联网零工平台对零工就业者的监督管理。零工就业者涉及行业广泛、分布地区零散、交易行为隐蔽,税收治理工作仅依靠税务部门单打独斗显然不够,需要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政府、社会、纳税人的多元协同治税。
三、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路径:精准监管、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诚共治
(一)关于精准监管。前提是搭建完善的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加深税收嵌入社会的程度。文章建议,以“劳动三分法”(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为逻辑起点,确立甄别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确定为民事关系的,税收治理侧重于以个体工商户相关税收政策对其进行规范;符合“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税收治理则需在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之间寻求新的平衡。这有助于推进明确零工就业者身份认定,适用相应税收政策。
税务登记是自然人税收征管的起点。文章建议,劳动关系类别界定为民事关系的,进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符合“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进行临时税务登记,明确税务登记制度,有助于解决零工就业者适用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互联网零工经济促使税收监管由“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文章建议,将零工经济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源、增值税税源等纳入税收监管范围,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对零工就业者的交易数据、互联网零工平台的经营数据以及相关纳税数据进行实时监管,推进税收精准监管。
(二)关于精确执法。前提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把握税收立法规划,在税收治理框架的先进性与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数据要素贯穿于国民收入循环生产、再分配、消费、积累的全过程,在保持先进性方面,文章建议,应围绕数据的核心要素地位开辟式创新,进行税制的补充完善甚至是新税种的设计,为互联网零工经济的长期发展奠定税收法治基础。在保持稳定性方面,文章建议,及时出台增补细则,保持税收法律框架的相对稳定。例如,通过正列举方式对模糊性的经济活动作出详细认定,梳理零工就业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核心特点,形成个税税目划分的辅助界定标准;又如,出台税收优惠补充细则,将零工就业者相关经济业务活动纳入对应税收优惠的政策范围,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等等。这些举措将提高现行税制对互联网零工经济的包容程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关于精细服务。文章建议,继续完善创新受托办理机制,在严格把关资质管理的前提下,给予平台更大的权限,推动纳税人、银行、税务局和代理人签订四方协议,使零工平台作为代理人能够直接实现线上税款缴纳,真正实现“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服务,优化纳税服务体验。同时,应建立互联网零工平台定期向税务主管部门汇报沟通机制,以便于平台企业及时反映一线问题和涉税诉求。
(四)关于精诚共治。文章建议,互联网零工经济时代下的税收协同治理,应当着重强调互联网零工经济平台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互联网零工经济平台是海量零散流动的零工就业者的聚集地,在掌握纳税主体涉税数据,直接对接纳税主体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建立平台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互联网零工经济平台掌握的交易信息等一手数据资源,将海量数据组织起来让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服务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事关国家财税改革大局,牵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云账户坚持拥抱监管、创新实践,学习贯彻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要求,服务人民就业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