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平台订单分配与薪水支付的快递小哥、被严苛的送达时间困在算法系统里的外卖骑手,他们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多元化,不同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难以及权益维护难。新就业形态面临众多真实而又复杂的生活困境。
伴随择业观念的不断变化与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截至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2亿人,灵活就业这一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新的经济业态必然产生新的矛盾纠纷,新的行业必然伴随亟待解决的行业痛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针对政协委员们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接受了《南方都市报》记者的专访。
贺小荣副院长的采访主要聚焦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认定难”“平台企业算法系统控制破解难”,以及“司法案件审判实践难”等平台经济中比较普遍和突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展开,并结合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从法律适用规则和司法审判标准等维度给予相应的阐释与解答,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和司法审判裁量提供指导参考,具有重要的学习价值,云账户结合零工经济服务业务实践,认真学习理解分享采访内容,为新经济新业态健康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贺小荣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关于新就业形态中平台企业和灵活就业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新业态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量、管理方式、报酬支付等均有新的特点。平台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多元化态势,不同于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现实中,部分平台企业存在为了隔离风险与降低成本,将原本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通过要求新业态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包装成“平等主体”,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到很大削减。
据此,应坚持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与保护平台经济有序发展相结合,既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平台经济催生出许多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要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承担规则,保障支撑平台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对平台经济造成冲击;另一方面,要加强广大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特别是职业伤害保障等基本劳动权益的保障。
在这种“双保护”原则下,法院应当根据平台企业用工事实,综合考虑新业态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企业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平台企业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
而从“如何破解平台企业算法控制系统”的角度,平台企业往往通过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算法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度,如果这些算法规则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未考虑骑手遵守交通规则等因素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时,这个算法规则的合理性就值得慎重研究。今年3月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专门对劳动用工算法作了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算法的分层,是对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定性的基本切入点,不同类型平台、同一平台不同用工模式均呈现强弱的梯次变化,评估算法的强度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在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后,贺小荣副院长结合一件“2021年中国社会法治十大影响力事例”的司法案件来分析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基础上据实认定法律关系的问题。
圣某在某外卖平台从事外卖配送服务。通过App注册时,圣某按软件提示进行人脸识别并录入“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语音。2019年8月24日,圣某在外卖配送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未得到支持,进而诉至法院。苏州市劳动法庭经审理认为,圣某通过某平台管理公司注册成为骑手,该公司的外卖配送服务为主营业务,公司不仅向其发放薪资,还制定考勤规则进行监管,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制约,对超时配送根据客户评价予以惩罚,应当认定对圣某进行日常用工管理。至于圣某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语音,法院认为,平台管理公司引导圣某在线签订有偿劳务性质的格式合同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不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为由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不能认定圣某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真实意愿。鉴于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贺小荣副院长认为,用人单位通过虚拟软件平台,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通过形式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规避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责任。本案将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应用于平台用工争议,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审慎处理新业态劳动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具有典型意义。这个案例实际上明确,平台企业以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结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企业对劳动各环节管控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等,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认定,而不能仅作形式审查和判断。
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带来新挑战,解决矛盾的关键是新就业形态身份的判定。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第三类劳动者,同时指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7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云账户、天津大学作为共同主持单位,承接最高法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平台经济模式下从业者与平台经营者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探索以劳动者身份“三分法”界定经济活动,在第三类劳动者身份认定标准中创新提出“算法从属性”概念,支持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课题组前往北京、杭州、武汉、深圳等多地开展调研,收集3,000多份平台经济从业者调查问卷,并选取从业者、平台管理者及运营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全面梳理2016年至今2,000余例司法案例,形成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平台经济模式下从业者与平台经营者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报告及《关于审理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等核心课题研究成果。
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也遇到与贺小荣副院长提到的司法案件所类似的情况。唐某作为健康调理师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上服务到家”App平台签约,在接单的同时还从事宣传、推销工作,并负责其团队技师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某日唐某在下班途中受伤,此后未再工作,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遂将其移出工作群,并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区人民法院均驳回唐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要求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对于唐某存在在工作规则、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方面的控制等事实为由,认为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并需要支付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此外,通过调研,课题组对平台经济崛起与平台用工境况进行实证分析,包括新就业形态下浅层就业、过渡性就业显著,不同类别平台从业者性别差异显著,从业者根据经济利益与劳动状态的平衡自发选择专职或兼职,缺乏长期职业规划,缺乏权益保障意识等特征。针对平台用工问题与身份定性瓶颈,构建了平台从业者画像、平台经济生产要素组合模式、平台用工算法规制、司法典型案例、裁审要素、司法解释相对完整的推论体系。平台经济用工法律关系认定复杂,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理依据层面,同时回归到法律关系判定的本源,劳动用工和经济实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劳动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地位和关系,因平台经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组合模式不同而呈现差异,这是认识和判断平台经济劳动用工形式的底层逻辑。
随着平台经济广泛而深入地影响和重塑着大众工作和生活,不断催生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服务场景更加多元化。如上述案例所体现的灵活就业新特征,新业态劳动者通常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多以供需双方合意确定,管理方式和业务场景极具灵活性,呈现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产生了突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当前,一些平台企业通过掩盖其对劳动各环节的管控等用工事实,将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伪装成新业态劳动者的合作关系,这从根本上违反了真实的业务关系,严重扰乱平台经济市场秩序,侵害劳动者权益。坚持用工事实,为真实的劳动供给、真实的服务需求、真实的业务场景提供服务,是劳动身份认定的根本标准,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平台企业用工秩序,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效平衡就业双方利益。
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先行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平台经济正经历从边发展边规范到以规范促发展的新阶段,各方主体正将行业经验做法提炼为具有前瞻性、指引性,以及普遍适用性的审判依据和裁判规则。八部委指导意见的出台、苏州劳动法庭的设立、最高法司法研究等一系列举措都在不断推进新业态法治化建设。贺小荣副院长指出,“最高法将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更好促进新业态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护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台用工作为全新的劳动力资源组织方式,通过市场化的调节赋予从业者极高的主观能动性,并通过算法机制的设计对从业者的劳动状态和经济收益施加影响。在新就业形态相关国家立法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规则供给和规范标准引领,明确司法审判标准与裁审要素,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同时兼顾创新与风控,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护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