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技术革命性创新的数字经济,在重塑经济社会新形态的同时,也对一国税制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对数字经济进行有效征税,避免因为征管依据缺失和征管技术落后而诱发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问题,是当前国际面临的共同挑战,对于保护国家财政利益,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于2022年10月发表题为《我国构建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现时难题和优化路径》的论文,分析目前国内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的前沿问题,云账户对文章认真学习思考,现汇报如下。
数字经济相较实体经济具有线上化、数据化的新特征,部分跨国数字企业基于以上业务特征,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各国税制差异等,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在国际税收征管领域,数字经济的内在特征导致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早在2013年就引起了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重视。
理解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原因,需简要了解国际税收管辖的基本规则。在传统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中,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市场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以“常设机构”作为市场国对营业利润享有征税权的联结点。此处“境外非居民企业”和“市场国”的定义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总则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谷歌、亚马逊等美国企业,在中国没有实际管理机构,但在中国开展经营并获得收入,则为境外非居民企业,而中国为“市场国”。此处常设机构的概念,指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市场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固定营业场所、设施,也包括委托授权非独立地位代理人从事营业性质的活动。
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常设机构原则不再能成为市场国征税的有效依据,境外数字企业在市场国的生产经营行为,均可以脱离实体而在网络进行,即便在市场国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设施或者委托人,境外数字企业同样可以在市场国获得盈利。而即使境外数字企业在市场国存在常设机构,由于互联网交易数据难以掌握,隐藏交易信息或转移利润到低税率国家的难度也较小。因此,常设机构原则成为了近年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避税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诱因。
近年来,国际组织在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定探索。OECD(经合组织)将“显著数字化存在”纳入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将“显著经济存在”作为新的联结因素,并在2019年发布《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即“双支柱”方案。支柱一,向市场国分配更多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征税权和可征税利润;支柱二,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全球最低税率,解决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然而,各国利益的不统一导致国际层面的统一协定推进难度很大,甚至欧盟内部都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这又迫使部分税收利益受损的国家开始推进单边数字税。目前,国际上仍然没能就数字税达成有广泛共识的制度设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国是数字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和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数字税收法律规则,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文章认为,规范国际竞争环境和改善国内营商环境,是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方面,谷歌、亚马逊、Facebook等超大型跨国数字企业收入高、纳税收入比低,逃避大量应缴税款,使本就弱势的我国数字企业因不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而无力招架。因此需要出台更完善的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苗头,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我国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作为新经济模式,可以通过更有效的监管制度加以规范管理,营造更市场化、法治化的国内营商环境。如通过制度设计促进数字企业向主管单位提供数据信息等。同时,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也可以避免部分实体经济企业盲目转型数字化业务来牟利,保护国家实体产业根基。
税制层面,现行国际规则难以保证市场国平等参与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并获取合理税收份额,发展中国家需要在国际数字经济税收制度构建中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同时,与大多数国家类似,我国暂未把数字税作为独立税种进行立法层面的确认。文章指出,目前国内对数字企业主要还是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既定税种为征税依据,但以数据为生产资料和以算力为生产工具的生产模式下,生产活动的产出通常是数据,数据能否征税、价值如何衡量还有待明确。现行机制下,国内数字企业征税需先确定税种属性,监管成本较大。
技术层面,建议探索更有效的技术手段以加强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文章提出四方面考虑思路:一是如何提高数据采集、筛选、核对等技术,加强核算结果可靠性;二是如何及时完善立法,对各种新商业模式的税基进行合理评估;三是平台化生产方式下偷逃税比传统纳税人更难察觉,监管技术如何运用大数据分析等进行有效应对;四是面对国际数字经济竞争,如何保护我国数字企业,对国际上企图打压我国企业的行为予以反制,提高我国在国际数字税领域的影响力。
中国是数字经济大国,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既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税收的发展趋势,可以从制度、技术和国际立法三方面来探讨。
目前中国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的发展路径,总体分为改革现行税制和创设新税制两种。部分观点支持改革现行税制,认为面向数字企业征税,本质上仍是向产品和服务征税,只需要设计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消费税、营业税或增值税即可解决问题。部分观点则认为需要创设新税种,尽管数字经济下增值税和所得税仍然适用,但仍有大量交易无法在原有框架下合理征税,如通过交易数据信息所获得的收益。海外已有数字服务税、均衡税、预提所得税等设想和实践。
文章认为,我国目前规模庞大的跨境电商、社交平台、在线广告等数字业态尚未有专门的税收政策,数字税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前进行相关的立法谋划符合现实需要。
一是应用数字技术。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兴技术,对推进数字税收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技术之一,有构建各方互信、奠定合作基础的功能。区块链对于数据的记录几乎不可被篡改,可以对数字企业通过篡改、伪造交易信息进行逃税的行为实施有效打击。“互联网+智慧税务”模式同样有重要价值,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智能税务信息系统,可以优化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纳税遵从,提高税务机关对于管理漏洞的感知和应对能力。
二是深化平台共治。近年来,互联网平台高度重视“拥抱监管”,对于商户的纳税问题,税务部门可通过在平台内设置中立的审核机构,要求平台提供内部商户商品交易信息的记录。税务机关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交易记录系统检测网店的交易金额,也可以依据支付给网站的佣金或费用来计算网店的交易金额,来实现定额征收。同时,可以压实平台和商家义务,完善平台电子发票业务以加强税收监管。此外,可以打通数字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数据接口,实现自动化信息报送,以实现税务部门对于交易信息实时监控。
文章建议,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税收制度构建的讨论与合作。用好 WTO、G20 等多边平台,主动与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沟通数字税相关问题,在自贸区开展数字税相关政策试点。密切关注国际组织对数字税法律制度的研究进展和各国在数字税征管规则方面的实践,为世界税制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不断提高中国在本领域的国际号召力和影响力,为中国在数字税收全球治理中赢得话语权。